三、续造作品的优先权:对前传等基于原作品创做出的其他作品。

条款草案:双方同意并确认,对该作品之前传、续集及与该作品之人物、故事、线索和内容相关的续造作品,A公司享有优先改编权。为避免疑义,作者承诺并保证,续造作品之改编权和摄制权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出售或赠与之前,应将该续造作品提交给A公司,A公司拒绝受让续造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之后,作者始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出售或赠予。若作者与第三人就续造作品至改编权和摄制权达成了共识,作者应向A公司披露其与第三方达成的此等共识之协议,A公司拒绝以相同条件受让续造作品之改编权和摄制权者,作者始得与第三人签署与续造作品之改编权和摄制权相关的协议、合同或文件。

改编协议不可忽视的一个条款

XXX系《》文学作品唯一合法著作权人,XXX特此将该文学作品的影视剧本改编权和摄制权独家授予A公司,A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该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本(新作品),A公司对新作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A公司在行使新作品至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外授权第三方使用新作品之著作权人身权或著作权财产权时,无须XXX的同意,亦无需向XXX另行支付报酬。

改编者与原作品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低12条。无可确认无疑的是,改编者对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改编者对新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什么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未规定,为此,需借助法律推理的方式理解。 

《著作权法》低35、37、40条。《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7条。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方式使用新作品,应当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且应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问题:除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使用外,以其他方式改编作品、是否也遵循“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比如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此权利与上述权利没有太大区别。

二、娱乐法之投资法律实务

(一)投资方式

1.合办公司

2.项目投资

投资比例

责任分工(权利与义务)

署名:出品人、投资人

版权归属:

利益分配:分什么、如何分。如净收入、净利润。票房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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