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

续造作品的跟投、领投与跟售:设置跟投权(选择权)、领投权(义务)、跟售权解决不信任问题。

发行、宣传

参奖、评奖

僵局的解决:该条款较为重要,为了解决问题使得项目继续进行。条款草案:双方深度虑及,本协议所涉联合投资制作涉及剧本创作、摄制、发行、签约演员、后期制作、广告植入等诸多涉及各种法律上的权利、权益的分配与安排,在这些权利、权益的分配与安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也可能会因为其他外在原因,而致使所涉项目难以推进,考虑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缔结,双方都愿意本协议之项目能够有效推进并早日向市场以及长期运营和获益;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无论本协议之其他约定为何,当出现分歧时,由双方依照投资比例多数决原则,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分歧;当分歧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在本协议项目中投资比例超51%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双方都应遵守执行;不依照多数决决议行事方,应向另一方和或双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甲乙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出席相关分歧决议时,不影响本条约的简单多数决之行使与决策的做出。

保密

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

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

生效及其他

以上为通常条款。

三、娱乐法之制作法律实务

1.自制

2.委托承制

3.联合制作:常用条款

剧组的设立及管理

账户开设与管理

主创及演职人员协议之签署与管理:一定要加入”黄、赌、毒“条款。演职人员有黄赌毒现象,作品可能被停发、下架等风险。条款草拟:X方保证X方艺人在本合约履行期间及本剧完成首轮发行、播放结束之前,遵守宪法等法律规定,拥护包括国家统一在内的国家利益,若因X方及X方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有损国家利益等不当言行或受道德谴责,致使个人公共形象受到贬损,及乙方艺人如因涉黄赌毒违法犯罪而被依法处罚(依据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进而影响到本剧的播出、发行的以及涉及政治立场等不限于以上任何影响本剧形象的情况,Y方有权要求X方返还收取到的全部酬金(策划服务费),并赔偿XXX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Y方实际经济损失的,X方还应赔偿Y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同时,Y方有权删除X方艺人已经拍摄完毕的内容并不再为X艺人署名。条款二:演艺人员的勤勉尽职条款:如乙方拒绝拍摄约定的剧本内容,甲方(即我方)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履行,如乙方的拒绝履行行为超过3日,则甲方选择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上述损失甲方有权在后续应支付的乙方酬劳充予以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一倍的违约金,如甲方解除合同后,除乙方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已经支付乙方的所有款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在拒绝拍摄约定的剧本内容持续期间,乙方不得为第三方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倍要求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拍摄约定的剧本内容,甲方同时保留在社会媒体公开谴责的权利,并有权向乙方后续签约拍摄的作品制作方发送关于乙方的不诚信函。

群众演员现场管理制度

广告植入:通常并不是依据投资比例分配利益。引入者很重要,协调各引入人利益较为重要。

维权

版权共享,共享期届满后的处理。条款草拟:因联合摄制该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甲乙双方案本协议的投资比例享有;此等共享性权利,自本合同生效后起,至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的后五年止。前述五年期届满之日起,该剧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衍生品开发权,由双方竞价决定;出价高的可获得前述权利。若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方不予出价,则出价方在出价后15个工作日内将齐出价额的20%划转至该不出价一方的账户之日起,前述权利皆归出价方所有。

四、娱乐法之发行法律实务

(一)传统媒体发行

(二)新媒体发行常见问题

新媒体合同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大于法律规定。“许可权利范围:甲方独家享有并有权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和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甲方有权将上述所有权利转授给第三方。本合同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指:独占性行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所有与有线和无线网络有关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点播、直播、网吧、下载、局域网、手机电视、数字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电信增值服务、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权利、任何基于3G技术、IP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PDA、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以及其它手持设备、其它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权利,此独家含义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它人均不得行使I述权利。”

A、 “直播”属于著作权法 上广播权的范畴,换言之,一般情况下,这是电视台 等传统媒体在

      行使广播权等权利的方式,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

      B、“根据事先安排之 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权利”,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1法 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10” 之解释:“网络服务 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第(十七)项进行调整”]。

新媒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主要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新媒体公司普遍采取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的方式来扩充自己的权利。

    授权的起始时间之确定

      将电视剧的授权期限和母带等物料交付时间进行绑定,而物料交付时间无法确定“本电视剧授权期限自乙方母带交付之日起5年”风险

      由于授权期限需要根据乙方交付母带的时间作为起始日,因此如不能确定母带交付时间则会导致授权期限不能确定。建议

      A、 授权期限应按照某一具体日期而非 母带交付日作为起始日。是

      B、 如以母带交付日作为授权起始日,则应将涉及物料交付时间、内容、接收人等的信息作为档案予以保存,旦发生 争议使可以什为有力证据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适格交付。当面交付的,应要求对方签字、盖章,不便盖章的,应要求对方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某人负责接收、签器和送达文件资科等事项。邮寄送达的,应在邮递物件时签害的详情单“文件名称”栏中明确记载郎递的物料内容份数等信息。

五、娱乐法之衍生法律实务

衍生品

游戏

3D

虚拟现实VR

影游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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