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经营负面清单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线下销售;
(5)    发放贷款;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


借款人禁止行为
(1)    同时通过多个p2p平台,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2)    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3)    已发现p2p平台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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