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会权、查帐权、代位诉讼权

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10%临时

30%要约收购

34%(33.4%)重大事项否决权

51%基本控制

67%(66.7%)绝对控制权

100%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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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九条生死线“为何是忽悠?

混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 ;股比与表决权的区别;

  大多数的线无关生死;

  将重要的线掩盖在复杂的背景下。

关注1:1%及以下的股东:(参会权、查账权、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上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狼入室,股东最小也可以疯狂。

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防火墙,小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不让其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管理好其中的普通合伙人。

  关注2:不会把握关键比例的误区:3%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突袭权)

 链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

关注3:5%(股份公司)

披露与关联交易认定:对于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的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关注4:10%

临时会议权与提议解散权。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份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关注5:34%

重大事项否决权。

关注6:50%

所有事项否决权:

1)对外担保:有限、股份公司,除去利益相关方,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数;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总数过半数;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表决事项: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数 ;

4)控股股东的认定:有限、股份公司,持股50%以上;

——50对50,两虎相争;

——50%为第一大股东,可通过拉拢不股东或者控制董事会实现实际控制。

关注7:

51%:相对控制权

关注8:67%

绝对控制权。

关注9:100%

一人公司很危险!

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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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在发现董高有不利于公司的行为时,可以书面请求监视(董)提起诉讼,情况紧急可以自己诉讼;

2,股份公司,持有或合计持有百分之3以上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

3,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持有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应当被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

4,10个点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或提议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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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生死线  33.4% 重大事项否决权

第二条生死线  50% 所有事项否决权

第三条生死线  51%  基本控制权  当然最好55% 留有股权稀释的余地

第四条生死线  66.7% 绝对控制权

第五条生死线  100%  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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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线:33.4%:重大事项否决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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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9条生死线”为何是忽悠

以中国公司的主要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讨论对象。

6-1:有限责任公司0.5%也是可以的,所以,应该是1%及以下。如果不想这样的小股东进来,就要他到有限合伙里面去,没有办法直接当公司的股东,而在有限合伙里,GP把他控制住就可以了。不信任的人不要让他进入公司,要进来就去有限合伙。

6-2:3%可以忽略,只适合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多少次都查得到 ,但股份有限公司只登记发起人,还有托管的说法。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所谓9条线把它们搅到一块就很不专业了。

6-3:5%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也可以忽略。

6-4:10%跟1%有点像,但是开了会也没有表决权,只会让你烦,但动不了根基。虽然他可以请求解散,但也不是10%的股东说了算。这个需要关注,也谈不上生死线。因此,根本谈不上9条生死线,1%可以进来参和,10%可以提议临时开会或者解散,但他们决定不了,无关生死。

6-5:30%可以忽略,讲上市公司的。因此,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要分开讲,它们逻辑是完全不同的。

6-6:第一条生死线,33.4%即三分之二,如果只有33%,大股东有67%,大股东不断增资就会把小股东股权稀释掉。

6-7:如果拿不到51%,要尽量争取拿到50%,总比49%强。有50%基本可以决定很多事情,如果自己是持有50%的大股东时,可以多搞些小股东,总能沟通协调一个或几个,就可以控制。属于特别的一条线。

6-8:第二条生死线,51%,如果可以有51%为何不要55%呢?可以多争取些,以免后续股权的稀释。

6-9:第三条生死线,66.7%跟前面33.4%的原理一致。

6-10:个人增加的一条线,100%,一人公司很危险,尽量不要搞一人公司。

因此,实际上没有9条生死线,只有1%和10%,33.4%和66.7%,还有51%三条生死线,实际就是控制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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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1%及以下(参会权、查账权、代位诉讼权);有限合伙规避。

股份有限公司:1%

2、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提议案权)、5%(上市公司)

3、10%(临时股东会、解散公司)

4、30%(要约收购线—上市公司)

五、33.4%:重大事项否决权(否定增资权)

6、50%:所有事项否决权

七、51%:控制权

八、66.7%:绝对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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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生死线,为什么是忽悠?文章直接过。

三条生死线。

第一条线:1%  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股东。规避: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不叫生死线。

1%及以下(实际上是任何股东):参会全,查账权,代位诉讼权。

引狼入室,股东再小也可以疯狂。

关乎生死的大概真实的就是很少,或者

第二条线:3%  针对上市公司  忘掉

第三条线:5%  忘掉。

第四条线:10%:临时会议权与提议解散权。需要关注,无关生死。

 

第5条线: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第六条:33.4%:重大事项否决权。生气线条。重大关键的决策项,能拦住。

第7条: 50%:所有事项否决权。我干不成,别人干不成。股东数,很多的时候可以用的。

第8条:51%,基本控制权。

第9条:66.7%:绝对控制权。想干啥,干哈。

第10条线:100%,一人公司很危险。

只讲法律规定,不讨论公司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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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生死线×

【生死线】

33.4%重大事项否决权

50%

51%绝对控股线

66.7%绝对控制权(70%,为未来股权稀释留余地)

100%一人公司很危险

山东案件,程序取胜(案件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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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以下,小股东进有限合伙

             3%(股份公司)突袭权

             5%

生死线:1、33.4%(重大事项否决权)

              2、51%

              3、66.7%(绝对控制权,最70,方便股权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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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际上是任何股东):参会权、查账权、代位诉讼权——引狼入室,小股东也疯狂

有限合伙就可以规避

2、3%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突袭权)

3、5%披露与关联交易认定(针对上市公司)

4、10%临时会议权与提议解散权,无法决定

5、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6、33.4%重大事项否决权(3分之一)对改章程、增减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等重大事项没有否决权(生死线)

7、50%所有事项否决权,两虎相争或第一大股东,其余分散在小股东身上

8、51%基本控制权

9、66.7%绝对控制权

10、100%一人公司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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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生死线”的错谬:

1.混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2.混淆了股比与表决权的区别;

3.大多数的线无关生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讨论对象:

1.1%及以下:参会权、查账权、代为诉讼权。

可用有限合伙规避;

2.3%: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突袭权);

3.5%披露与关键交易认定(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4.10%:临时会议权与提议解散权;

5.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6.33.4%:重大事项否决权;如增资权,防止股权被不断稀释或;

7.50%:所有事项否决权;

8.51%:基本控制权;

9.66.7%:“绝对控制权”;

10.100%:对一人公司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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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生死线:

1、重大事项否决权:33.4%,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合并分立解散,变更;

2、所有事项否决权:50%;

有限和股份,表决权过半数;股份公司总数过半数;

3、基本控制权:51%

4、绝对控制器,66.7%决定,最好70%;

5、一人公司危险:100%;外部审计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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