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是否为适格被告?(看批准设立)

行政法司法解释第21条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不服,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不服,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不服,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土地储备机构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为适格被告?(不可以)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条第3项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地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听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只能是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如果是委托行为,应以委托部门为被告。

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可以作为被告。

(3)如何确定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司法解释第30条。

征收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追回其他被征收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追加。但如果征收决定案件中有对公共利益认定、规划等前置程序,如前置程序没有诉讼过,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确认前置程序违法无效等,应将相应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共有房屋的情况,一部分人提起诉讼,其他共有人应当通知参加。

2.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级别、提级、集中、交叉、指定。

行政决定案件能否下移到基层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5条,国务院部门或县以上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中级法院管辖。

第24条,上级可审下级,下级一审需要由上级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报请上级决定。因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县以上政府作出的,只能由中院管,或上移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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