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有多份原件,原件与提交的证据副本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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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收集阶段的实务经验与技巧

1、证据收集阶段

A、证据原件

原件的核对----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扫描件,需仔细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证据的保存----处特殊情况外,建议原件于开庭当日由当事人携带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原件保存于律师处,减少因原件损坏、遗失等产生的纠纷风险。

2、对方当事人或第三处持有的证据

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仲裁取证难度较大:仲裁庭的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结果并不理想,致使仲裁庭对待当事人取证申请的消极性

实务建议:可提前在合同条款中就取证事宜进行实现约定

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的证据:需要初步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相关证据,再行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提供

第三方持有的证据: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民诉法》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94条、《律师法》35条

特殊类型证据的准备要点----

需办理公证的证据

外文证据:翻译  《民诉法》70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7条

翻译机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

翻译措辞避免对当事人不利

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公证认证  《民诉法》26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523条、524条

证人证言--书面、证人出庭、申请时间及不出庭的后果  《民诉法》72、73、74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117---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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