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请函与劳动关系

  1. 性质:聘请函从法律性质上而言是要约,是建立劳动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受《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的调整。
  2. 聘请函与劳动合同:a.聘请函往往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必备条款,因此,为保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完整性,双方应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b.劳动合同与聘请函的效力问题,以后签文件为准劳动合同为准,聘请函明确约定,以聘请函为准,以实际履行的文件为准。c.聘请函发出后,正式入职前,雇主反悔,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雇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国际管理经验和中国劳工法律的冲突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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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函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为主;如果有矛盾,就看实际履行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聘请函;如果不存在矛盾,实际履行前发生争议,聘请函上作了明确约定的,按聘请函上约定的履行。

1、聘请函往往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因此,为保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完整性,双方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被告在双方就原告入职被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书、确定了入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后,决定不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与被告未能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劳动合同和聘请函的效力问题---一般不能把一份聘用函当作劳动合同,但也不能一概否决。判断聘用函是否构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即要看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第一,聘用函的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聘用函表达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聘用函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聘用期限等;第四,聘用函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一份聘用函已经具备上述全部内容,那么此时它就不是一份简单意义上的聘用函,其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很明显:只要接收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就是对用人单位要约的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便成立,那么此时它就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3、聘请函发出后,在正式入职前,雇主反悔,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聘请函导致劳动者向原单位辞职,而新用人单位又反悔,那么法院会酌情考虑新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聘请函的承诺,导致劳动者2--3个月还得去重新寻找工作,那么2--3个月的工资会作为劳动者的损失,会让用人单位去承担。

4、在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国际管理经验和中国劳工法律冲突是多样的。

聘请函最好明确约定有效期;聘请函经依法承诺后签署劳动合同时,可根据需要约定聘请函在劳动合同签署后的效力。---双方可以在签署劳动合同中约定,签署劳动合同以后,聘请函失效,避免聘请函和劳动合同之间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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