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见时违规传递物品、文件和违规携带、使用通讯工具。《律师法》第39条

防范对策:

1、不要向在押人员传递任何物品、文件

2、如有正当理由需要传递物品、文件的,可让当事人自行或由律师代为向办案机关、羁押场所申请。

3、进入监管区域,主动向看守所询问是否可以携带手机、电脑、相机等电子设备进入会见室以及如何保管手机等电子设备。

4、不要在监管区域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通话、拍照、轮、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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