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风险五: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

案例:李庄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某之机,唆使龚某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向龚某宣读同案被告人樊某的部分供述,以配合龚某推翻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年12月10日,龚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李庄利的行为。

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果遇见犯罪嫌疑人向律师提出来他遭受到刑讯逼供,他要翻供,律师应当如何处理:1、律师应当在当日的会见笔录上把犯罪嫌疑人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说明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向律师反映他遭受到刑讯逼供的,他要翻供的,而不是律师要求他要翻供的。2、律师必须在笔录中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你所说的是虚假的供述,为了翻供,你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律师要在笔录中问清楚犯罪嫌疑人,你为什么之前没有向其他的办案人员、检察官反映,为什么要单单向律师反映。4、律师要在笔录中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他遭受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人、证据。

如果律师保留了这样的一手的笔录和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要把翻供的责任推卸到律师的身上,律师完全可以拿出笔录来说明问题。律师也不能陷入自证清白的处境。

律师有义务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首先  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交代了其他的犯罪情节,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交代,那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没有交代,后续被公安机关查证、查实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结果。总之,律师可以或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清晰的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其次  律师有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去供述其他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不认罪:防范对策: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但不能要求、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该不该讲、该不该认、该如何供述的决定。

2、对不认罪、翻供的同案犯供述,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不要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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