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晓雷:执行案件之12大实务疑难全讲

第十一节 参与分配

7、个人按比例

原则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按照比例;被执行人时企业,且没有破产,应当按照查封顺序。(因为我国有完善的破产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才在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在我国尚未存在,个人能否偿还债务尚不清楚;而企业没有破产就暗示着其不满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意味着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应当按照顺位)。

民诉法解释506条(公民、其他组织--按比例):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 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参与分配;507条(普适性):申请参与分配..... 508条(公司--按顺序):

个人按比例  注意:1.优先权人要优先分配;2.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3.需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有钱就不能参与分配|法院应当证明,但实践中法院往往把责任推给申请人);4.怎么得出来的按比例而不是按顺序(即 将506-508三条综合解读)

【2020豫04民终252号】都在同一个法院,被执行人自然人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比例受偿(民诉法司法解释506条,而不能依据《执行规定》第55条 主张优先查封应当按照顺位清偿)

不在同一个法院时,《执行规定》第56条,有首封权的,首先冻结、扣押、查封的法院参与分配。

谁来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法院。

【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分配法院审查后发现,申请参与分配人应当自行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应当驳回;复议到中院,同判;于是申请人向最高院提起执行监督。最高院受理后裁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当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当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当从宽把握,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当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8、企业按查封控制的先后顺序分配

《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514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针对企业,将511-514视为一个整体,都看作是法律对企业的参与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2020》第55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虽然没有标注,但只是针对企业)

【湘执复100号】被执行人地产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对于该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款的处置,应当是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分。

【最高法执复24号】被执行人为企业的,不得对其采取按比例分配清偿。

9、在参与分配中如何处理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案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发生在优先权之前,优先于优先权;发生在优先权之后,不能优先于优先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

【2020闽01民初839号】

税收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的,即当税收债权的执行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依法应但优先执行税收。合法有效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对于税收的认定,法律上并无要求其必须通过行政决定书方式进行确定,也没有说必须通过诉讼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提交行政复议,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作为参与本案分配的债权依据。该税务局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主张对执行变价所得的财产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提交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不晚于判决作出前即可。

10、参与分配中抵押权是否优先于刑事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一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14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涨涨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

【2021辽执复345号】对实体权利有争议的,应在异议之诉中进行;异议复议不解决争议

11、执行回转是否可以多分配(是否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因为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

12、参与分配申请书

一定要在最后写明现在正在处置财产的法院、法官、电话、案号,最好说明处置信息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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