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德:民间借贷纠纷8大疑难要点实务全讲
  •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特殊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刑诉法的证明标准,可达90%的标准),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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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借款合同的成立,属于消极证据,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仅需达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重新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谁主张,谁举证,指的是积极事实。

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由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特殊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109条: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口头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标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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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德:民间借贷纠纷8大疑难要点实务全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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