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西蒙:公司破产重整全流程实务指引

总论

一、破产程序概述

1、什么是破产:破产是一种经济状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企业破产是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时会发生的一种企业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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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化解债务人财务问题的司法程序包括跟了一些破产企业呃以及相以及相关方。企业的认识认为这个呃破产呢,它实际上就是嗯这个不还债了,但是这这个概念呢,从我们呃中国的传统文化的这个角度来说呢,确实是一个比较难以接受的一个一个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现象,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吧,大家可能都听过这样的一个嗯咱们这个一个类似于像谷穴一样的这样一个,那么他说的就是你杀了人就要偿命,你欠了债就要还,呃,在前几年我曾经听到一个故事就是一个妻子。为死去的一个她的老公来还身后留下的300多万的巨额债务,嗯,作为一种道德,嗯,这个美美德吧,嗯,在正面的宣传,那实际上在这个这个现象我们都能理,呃,在杀人偿命这个事情上,现在的很多的西方国家都已经在废除死刑,包括我们丰瑞律师事务所的朱占平律师也曾经就杀嗯这个枪下留人并且力推,嗯这个废除死刑制度呢,做了大量的工作,那么这个呢,我们说在经济社会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偿命这种方式去惩罚犯罪,已经慢慢的被运气那么呃欠债还钱这个概念呢,也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它需要去化解债务人的财务危机,因此呢出现了一个我们在债务调整上在债权的这个清偿上,呃包括对债务人的保护上出现了一个这个司法制度,那么呃我们国家呢,它实际上嗯在整个的破产的这个发展破产法的发展过程当中也历经了很艰难的个很漫长。的一个过程,那么根据现在的这个我们的嗯企业破产法的第2条,那么企业破产的大致上的概念它应该是嗯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是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风险时会发生的这样的一个我们的企业状态,嗯,那么它就有一个呃。,有一个资不抵债的概念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当然在重整情况下会有一个丧失清偿,可能也成为一个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这样一个法律规定,那么实际上呢,破产呢,我想跟这个我们的执行程序相比,它是一个。个案的执行和一个概括执行的一个区别,我们的执行程序呢是申请人在这个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也就是被申请人呢进行一个强制执,要求债务人向这个申请人履行债务,那么破产的程序呢,它实际上是全体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去主张他自己的债权,那么嗯法律的程序呢,就是我们法院主持这个破产程序由管理人来主导,将所有的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叫破产人的财产,用于概括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这个债务,所以它是一个概括。所以这个破产的它的主要的目的呢,啊,是用于公平清偿我们的这个嗯债权公平清偿债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它它的作用是完善优胜劣汰的,这样一个市场机制的建立去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去调整社会的产业结构啊,同时兼兼具着拯救危困企业的这样一个目的,在这个方面呢,呃,由于我们现在破产程序当中的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啊,它这两个程序啊为重是一个。拯救危困企业的一个有效的司法途径,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也是在我们国家,我刚才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我们在我们的国家呢,呃第1部破产法呢是在19 86年,这个是嗯企业破产法实行这个企业破产法呢是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他不是不调整个人,也不调整非国有企业,你这个破产法在实施当中其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们国家大量的国有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退出了市,转换了他的这个嗯主体这个性质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通过这个破产或者通过这个政策性破产,通过一些嗯豁免嗯银行债务的方式呢,保留了它的一些主营业务,把它的这个嗯劣质的资产或者说大压的这个这个企业嗯比较巨额的这种负债呢,能够剥离掉免除掉,实现了整个国有企业改制的这样一个重大的一个举措的一个完成,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家的破真正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呢,从1986年开始就开始编制,经历了20 20多年到2006年才这个公布在2007年才开始实施,在这个过程当中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就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一个规定至今还是有效的,虽然它其中的有一些的条纹已经被后面我们的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所,那么与后面的宪法相冲突的部分不再适用了,但是这一部司法解释里头的还有一些内容,目前还是有效的还是这个,嗯,在这个我们在实践当中还在参考试用,到了这个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开始实施,在这个2007年的时候,因为新的这个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的这样一个呃重要的一个机制,所以在2007年破产法实施的同时,这最高人民法院呢就颁布了。嗯,三个这个4个方面的司法解释,我们现在的这个破产法,实施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它如何适用法律,有一个司法解释,另外一个呢就是关于嗯审理破产案件的时候如何指定管理人,他有一个规定,另外一个呢就是管理人是要获取报酬的,那么在这里头呢,最高院颁布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嗯,另外一个呢,还有一个通知是这个如何执行企业破产法啊,如何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这个一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在这个之后在。实际上在这个07年到11年之间呢,企业破产法的这个实施呢,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艰难的,因为就刚才我说到的很多的这些呃社会上的一些大家的认知以及嗯法院对审理破产案件的一些积极性的限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嗯也出现了很多的这个相关的司法实践当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呃,迫切需要法律上的一些指引,因此在2011年呢,嗯最高院就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也就是我们的司法解释一然后在13年我们又这个最高院,又出台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的2948 92,在2016年的时候,我们最高院就推出了这个全国破产重整啊,信息网这样的一个嗯工作平台,嗯,这个工作平台呢,嗯,是法院社会公众和管理人共用的一个平台,那么在这个平台上就有很多的这个破产方面的信息以及管理人和法院的工作的一个平台,推出,嗯,包括你现在我们这个在破产案件发布公告的时候,都会用我们现在的这个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来发布这个招募公告,发布法院的各个公告,在整个的程序当中的相关的公告都会在这个网上去发,这是20116年我们开始的,当然这个平台上可能在管理人的这个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功能呢,还有待于去进一步的。嗯,同时呢,由于在这个应该是我们破产法2016年破产法已经实施了将近10年,嗯,基本上是有点举步维艰,嗯,我们在这个呃全国的这个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研讨这个问题的时候,当时有一个10年的一个纪念的一个研讨,嗯嗯规模还是比较大的,在这上头呢。如果说再继继续这样下去,我们的破产法就会破产,就是在这10年当中,实际上破产的这个案件审理管理人的这个办理都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困,嗯,包括案件很难受理,嗯,包括管理人的工作很难去往前推进等等的问题也都会出现,嗯,紧接着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呢,呃,最高院呢就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嗯,同时在这一年呢,也有大量的强制清算案件进入这个整个的嗯,法院的这个审判范围,这个强制清算案件呢,基本上和破产案件呢。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在这里头最高院也出台了,关于调整强制清算预防案件类型划分的一些通知,17年的时候呢,大量的执行案件押在执行局,嗯,没有办法审结,这个时候最高院又出台。了,关于协助这个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是我们常说的这个直转货,在2017年的时候就有了相应的啊,法律的指引,那么在2018年全国以之后纪要。啊,最最高院呢,又对破产法实施出台了,司法解。另外大家应该知道我们还有这个嗯2019年我们所有的律师界司法界都是很热的一个9名纪要,这是我们第9次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间有很多一段是就是关于我们破产法的相关的规定的。嗯,在2021年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会议纪要将上市公司他的破产重整工作和证监会的相关的这个行政管理呢明确以及要。形式加以规制,在这之前我们都是在个案当中去通过法院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这个证监会,然后取得证监会的书面的意见之后才进入整个。整个的这个破产重整程序的,那么本次这个2021年的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会议纪要呢,就把这个整个的协调。工作的过程呢书面的加以规制了,啊,这是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我们国家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现行的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法律这个层级上头的相关规定。这个呢呃基本上是目前我们的呃管理人工作或者说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的呃工作指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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