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珍:离婚诉讼房产分割20类典型情形全指引

三、离婚财产分割之特殊房产分割

(一)军产房

1、地方法院也可以处理军人离婚

2、军人同意离婚,除非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

3、双方均是军人,不受1、2限制

4、军产房不对外销售

5、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军产房的占有、使用往往与所有权任相分离;由于军产房的这些特点,是的剧场内涵放的权属分合流转成为比一般的公房承租房、经济适用房更为复杂,流转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5、离婚时如何分割军产房:军产房有其特殊性,但同时也是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调整。 军产房分割时需要征求军队的意见,不仅要求律师调取军产房的相关协议和付款情况,还需要向所属部队了解具体的费用及分割意见,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判决。 

6、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和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尤其是没有巨人身份的配偶,一般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因为此类房屋基本是租赁关系。

7、军产房在非部队营区内:这种房子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给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对非军人就使用权作家补偿。

8、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仲,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经己方房屋管理部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该房屋在离婚时,参照地方经济使用方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任有严格限制,只有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获得折价补偿。

(二)小产权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处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法院不予分割处理物权,但是可以处理居住使用权或者分割产权权益。

(三)经济适用房

1、离婚时如何分割处理经济适用房:有财产协议,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值。

2、如果不能对经济适用房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一般会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处理:

2.1申请政府回购,双方平均分配回购款;

2.2双方通过竞价来处理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得所有权,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竞价需要双方都认可);

2.3由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认各自所占房产份额,即不实际分割房产,只确认份额;

2.4如房屋可上市交易,可申请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得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3、分割经济适用房法院考虑因素:

3.1户口?

3.2是否满5能否上市,以确定是否在离婚纠纷中进行分割处理:对于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契税票填发日期或者房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是部分地区需户籍所在地得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受5年得时间限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即可上市。

3.3可以上市,区分经济适用房性质进行评估鉴定,确认房屋市值。

(四)两限房

(五)公租房

(六)约定服务期限房屋

[展开全文]

情形1:军产房的房产分割

军人婚姻可以在地方法院审理,不一定非要军事法庭。

保护军婚。

双方都是军人的,不受保护军婚的特殊规定。

法院判决:部队的房子不可能给到非军人一方使用。家具家电归军人所有。补给给非军人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不是商品房,没有市场价值一说,不用考虑市场价格,分房的时候考虑当时购买的价钱即可。

这个判决相对合理的。

军产房的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军产房分割的时候需要征求军队的意见,不仅要求律师调取军产房的相关协议和付款情况,还需要向所属部队了解具体费用及分割意见,人民法院才能据此做出判决。 

常见情形: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一般军人配偶无法主张折价补偿,也没有居住权

军产房在非不对营区内,一般可以比照承租公房进行处理。如果该军方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可以判决拥有使用权的军人方对非军人方就使用权作价补偿。

军产房为军队经济适用房:如果交由地方管理,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严格限制的,只能由军人家庭居住使用,非军人方无法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获得折价补偿。

 法律风险:军产是分配给军人个人使用,还是作为夫妻结婚使用的

情形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进行财产分割,可以处分居住权。但是分不了房子,是不是可以分出资、装修、家具家电等,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经济适用房

一类经济适用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不受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离婚时如何分割:

1、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以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值

2、不能达成一致,法院采用的四种方式

申请政府回购,双方平均分配回购款,实践中较少见

双方通过竞价来处理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与另一方折价补偿。竞价方式是背对背的。竞价是需要双方都认可。

不实际分割房产,只确认份额。(如果说都掏不出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是不建议)

如果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可申请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支付折价款。

有些城市需要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户口因素。

确定房屋市值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可以要求评估。

 

 

[展开全文]
 
张丽珍:离婚诉讼房产分割20类典型情形全指引
¥3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