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时代:新能源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实务详解

股权出质

合作协议

 

签订地:A县

B市有仲裁委?

仲裁条款有效吗?

 

当地、签订地

保全-电费收益权

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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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诉讼中的“新”战场控局与战术防御

专题一:公司控制权争夺

1、连环诉讼策略在新能源项目控制权争夺中的设计与贯彻

(1)背景:项目公司(业主)与A集团、李某某签订了(A集团与李某某是夫妻店,实控人为王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关于股权出质、逾期付款的项目回购条款;业主与总包方签订了EPC合同,项目做好,业主不支付项目工程款。

Round 1 基础对抗:工程款欠付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

(2)客户目标--诉讼目标

客户:工程款--诉讼目标:立案+保全+胜诉

A. 立案

合同签订地A县+签订地仲裁委【仲裁委没有权利进行保全,需要委托法院进行保全,时间太久--因此不想要走仲裁路径】

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地没有仲裁委员会,那么可否推定其上级仲裁委有权进行管辖?

--封闭性条款【签订地仲裁委仲裁】:因为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则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开放性【签订地当地仲裁委】:涉案合同约定“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均系法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知晓当地仲裁委的情况,则双方可以约定地所属市的仲裁委进行管辖

B. 保全(为了执行+向对方施压)

能保尽保,注意对核心资产进行保全:将光伏电站设备、项目电费收益权、对方出质的项目公司的股权都进行了保全(害怕股权被查封,后续执行出现难点)

项目电费收益权:保全了收取电费的账户+控制源头,对发电站的电费支付进行保全

C. 和解/ 诉讼

(1)诉讼问题:管辖问题、诉讼时长、政策变动、电费变动

(2)和解:债权转为股权,入股公司(撤诉+非诉评估债转股专项法律服务)

(3)为何可以成功债转股?

--合作协议中对于债权转股权的影子约定;

--项目公司比较干净,存在其他债务的可能性较低。

D. 债转股之后的问题

1、人:法定代表人/经理未变

2、财:银行U盾才能控制财务

3、物:营业执照

4、股权:原股东的出资及持股

 

Round 2 新旧股东之间人、财、物的争夺

 客户目标:控制权-诉讼目标:人、财、物

【在时间段内,原有实控人可以去卖项目,大家分钱;如卖不掉,则实控人股权要交出】

1、原法定代表人的更换

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代:

但会牵扯到公司决议纠纷-

(1)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1款、《民法典》第85条-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未召开会议的、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比例。

2、公司营业执照的返还: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代及营业执照。但如果不配合,解决方式:

(1)请求公司变更登记之诉

(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持有+物权持有=返还】

(2017)津民终946号案件:侵权是一种事实行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不应适用推定,应排除合理怀疑..

可以参考公司章程中合法持有主体;还可以参考最初持有证照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3)股东出资纠纷之诉【向对方施压,多诉讼施压】

上海高院、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但是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配合,则可以以民事案件、胜诉判决去让有关机关执行。

 

Round 3 股东除名诉讼及配套诉讼的启动

客户目标:股东除名-

诉讼目标:

1、原股东未出资到位的股权:通过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除名、解除未出资对应的股权--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诉讼

2、原股东A集团债转股出资到位的股权:核查以A集团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执行A集团的股权-

-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适用于除名制度?

《公司法》46条: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脆角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专题二:新能源项目发电量损失索赔

一、四大常见情形

1、设备质量问题【光伏组件性能指标、风机的可利用率等一般都会在总包合同中或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

-性能指标,假定其他条件恒定:组件现有功率越小-组件衰减越快-发电量减少-因组件衰减过快而导致的发电量损失?

-争议点:初步证据是否有?业主的单方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东西不达标的证据?组件不达标的原因是组件板本身的问题还是业主没有好好运维?

2、工期延误

例如,逾期交付风机设备-发电量损失

-争议点:【逾期交货的事实】约定交货日期?实际交货日期?+【可能会变更交货时间】逾期交货的原因?+【逾期交货的原因】逾期并网的原因?+【逾期并网的原因】

-供货商会对预期交货的原因进行抗辩:逾期交货是因为业主没有按时付款;或因为疫情导致的预期交货;风机供货即便延期,但是逾期并网是否就是这一风机逾期交付导致的?

3、发电量考核条款(针对总包)

如,总包在总承包合同中承诺的发电量不达标不等于当然的损失赔偿责任

业主:只要发电量不达标,就能主张索赔?

作为总包方,可以抗辩:少发电量的原因到底是谁造成的?

4、收购并购中的保电量条款(针对转让方对受电方设定的条款)【明保,股转协议中有明确的条款;暗保,在股转协议中在鉴于条款中进行了一个发电量的描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四大疑难问题

发电量损失:(应发电量-实发电量)*电价(标杆电价+补贴电价)

应发电量-可研报告中的理论发电量?

1、合同效力-发电量索赔纠纷的首要关卡

法院主动审查

合同有效: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生产利润-2021苏11民终857号案)

合同无效: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后由过错方应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行

总包合同或股转合同中明确了应发电量,则可以支持;如果仅是业主认为设备发电量不好,项目不够好,则需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来证明【2016沪01民终5721号案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权威性,可以其作为标准,去核实发电量减少的数值依据】

3、发电量索赔-疑难问题

影响发电量的因素

(1)自然因素,如太阳能辐射量情况

(2)设备因素,如逆变器事故

(3)人为因素,如运维积尘情况

发电量损失固定-依靠司法鉴定。

4、不容忽视的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能否外聘专家?-《鉴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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