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案件办案全流程

案件的启动:

原告: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挂靠人(2019年最高法民申1245号)----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之间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可以起诉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承包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分包人、挂靠人:建筑法66条

股东:2019年最高法民终160号----作为股东接受公司大额资金,无正当理由,应当在接受款项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山东高院鲁01民终6654号判决:股东多次向个人账户转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文件----在次债权不明确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提起代为权诉讼

诉讼目标

反诉: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可以追加其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2015民申字1937号:允许在反诉中追加案外人做共同被告

请求权基础:合同依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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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案件办案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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