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变化与法律适用

1993制订 1999 2004个别 2005全面 2013 2018修改 

四大必要性

目录

1 公司法理念变化与公司法律思维方式重构

    

2 增强可诉性的系列改革(主要)

3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完善国家出资特别规定

4 公司登记制度完善(完善公司设立 退出制度)

5 公司治理机构重大调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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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密码

1 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2 弘扬股权文化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3 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债权人利益

4 保护职工权益 职工持股

5 强化政治责任 促进共同富裕

6 弘扬企业家精神 诚实守信

7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9 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国企民企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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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

一、1993年全面实缴制

二、2005年部分认缴+时间限制(首付20%,其余2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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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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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条:股东撤销董事会决议:60日除斥期间(未参加董事会,知道或应当知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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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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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事实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影子董事  幕后操作董事行为的人 指示董事实施某种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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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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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维度下的政策制定,如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相邻法律之间法治秩序维度的协调,商法组织法和行为法,民法典中的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法典(民商合一,采用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的区分,其他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之间没有实质相关;三会一层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比新的公司法更优化,因为该项的具体规定属于新的规定);

注意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冲突和衔接比较:公司法属于新的特别法(在自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进行简化,如不用决策预算决算以及投资计划之类;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董事会成员,以前是股东都是同等的清算义务人,按照九民纪要承担清算义务的同等赔偿责任,也改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利分担,但是是否会导致实控人或者大股东的清算义务?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要和执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谁管事谁负责清算)。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知情权的问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权查询财务报表等,比原公司法更知情透明,但是没有复制权,新公司法有权查询会计凭证,但是也不能复制);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参与执行事务成为表现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而且普通合伙人没有派生诉讼权益,但是新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有完整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执行公司的事务就可以,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前董事和经理的辞任都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应该是委任和委托关系,因此双方之间都有解除权,经理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和经理辞任,但是也产生问题,如果还没有衔接期间,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继续代表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将难以控制,因此反向督促公司尽快办理新的变更登记,如果确实还没确定,原来法人就可以更正登记之诉。

揭开公司面纱:第二十三条的第2款,横向人格否认已经上升到法律规定,且是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否认,彻底摧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所有屏障全部打破。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提供实体法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全部删除,相对同等对待(23条第3款以外,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且适用于一人股份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要适用,财政局或者国资委将面临如何自证下属公司之间资产独立问题,以及他们也将面临大量当被告的问题。该倒置的要求是否合理?其实若真是滥用行为,仍然可以规避,换兄弟朋友之类的,共同持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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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公司内部存在多本会计账簿;

周延性,补充赔偿责任;

这次修订具有政治色彩;

是民法典的特别法,民法典的营利法人/非营利人法人,没有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民法典与公司法适用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典型例子:决议的撤销权,公司发规定60日的除斥期间,民法典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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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法依据;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一样,举证责任倒置(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需要哪些),国有独资公司亦适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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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有多本账册,因此查阅会计凭证,但不能复制。

一般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职业债权人:告股东没有尽到清算义务,不以出资额为限,实际损失是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小股东有证据能证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可以免责。控股股东会不会以以上方式逃避责任?新公司法确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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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功与过

1、全面认缴制的利与弊

2、 保留了全面认缴制:不出资设立公司;

3、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上的加速到期:

(1)裁定受理破产,出资到位;

(2)公司法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要求股东提前缴资。

4、限制认缴期限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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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公司不需要预算决算

 

送达难

解散清算组组成不同

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代为清算义务人实践中不同

原则上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与民法典保持一致。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

实控人

没有正式担任董事职务

不做假账。会计

财务会计账簿

给下那个花约定公司

执行法官陪同摘抄

广东:法定代表人可以空缺,登记联络员

解开公司面纱:新增横向人格否认

江苏高院:应当参找不参照,退回

指导案例适用效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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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为大修:

原有基础上的改变与法展,1、违法减资后果

2、董监高应承担责任,3、知情权中可以看会记凭证。

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组织法:应设定一般性规则,而不应该无理由地给予差别,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明显不相同,是由于立法技术造成:比如知情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查财务数据等。就包含会计凭证。

总则新改动条文: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事务董事、经理,董事与经理就是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委任或委用的关系。我们的公司法没有这样的名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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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行政许可:负面清单
  2. 等内等,等外等;
  3. 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的登记问题(目前仅登记发起人);
  4. 电子营业执照的安全性问题:假国企、假央企
  5. 不合理注册底本、经营企业等问题;
  6. 法定代表人权限:信息披露义务
  7.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可度的问题
  8. 法人注销:老人趋去世,清算与继承
  9. 冒名登记问题:直接涤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10. 公司登记制度的现代化: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11.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股权代持的效力?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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