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艺威: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实务

如何为被害人获得财产退赔

一、核心思路

1、扩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范围

2、追缴被转让、设置抵押的财产

3、执行被告人的到期债权

4、对抗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追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

6、追缴帮助犯罪人员、案外人的获益

二、如何扩大追缴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范围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法庭发问:

xx公司有做过不良资产业务吗?

都做过什么不良资产业务?

为什么不把不良资产项目收益还给被害人?

哪些不良资产业务是还没完结的?

怎么证明你说的是实话?

应尽可能让法院在判决书主文(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项)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及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以免执行困难

如果判决书财产执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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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财产处置代理被害人的核心思路

1、扩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范围

2、追缴被转让、设置抵押的财产

3、执行被告人的到期债权

4、对抗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追缴登记在他人名下财产

6、追缴帮助犯罪人员、案外人的收益

 

1、怎么扩大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范围

如何进行发问?

有做过不良资产业务吗?

都做过什么不良资产业务?

为什么不把不良资产项目收益还给受害人?

哪些不良资产业务还没有完结?

怎么证明你说的是实话?

应尽可能让法院在判决书主文中(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项)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及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以免执行困难。

如果判决书中财产执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批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裁定书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2、如何追缴被转让、设置抵押的财产

《关于刑事裁定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定书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的,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追缴:

明知、无偿、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通过证据梳理,庭审发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固定财产非法转移,恶意转移等情况,督促司法机关进行追缴。

问题3、如何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进行执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499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方案

1、申请法院出具冻结裁定

2、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

3、次债务人如有异议,可提出异议

4、未按期提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5、按期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6、按期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要求冻结到期债权)

 

问题4,如何对抗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

刑事案件执行顺序:

人身损害赔偿

具有优先权的民事债务

刑事退赔

普通民事债务(含刑事附民事案件)

罚金

没收财产

具有优先权的民事债务是否一律优先于刑事退赔?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对查扣财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债权人,一般应当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但基于利益平衡与刑民协调原则的考虑,优先清偿范围至多限于债权本金,另外如果优先受偿权设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瑕疵的,可综合考量该过错与瑕疵情况,适当降低本金优先受偿比例。

对抗债务人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要点:

清偿范围限于债权本金,不包括利息

根据过错,瑕疵降低优先受偿比例

 

刑事退赔是否一律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最高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一是查扣财物系赃款赃物或由赃款赃物直接转化而成的,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 被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解释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人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主要着眼点:

案外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案外人的年龄

案外人的工作

案外人的经济能力

案外人取得涉案房产的时间

案涉财产的流转情况

案涉财产的用途

涉案财产的相关文书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关注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讯问笔录中帮助犯罪人员及案外人因本案而获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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