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签署投资意向书(TS)

1、投资主体

2、股权比例

3、定价原则

4、投资形式:增资、转让或者二者组合

5、支付手段:货币、股权乃至资源

6、组建团队

7、工作进度:特别是尽调工作安排

8、锁定期

9、保密

10、费用承担

第四步:配合尽职调查(DD)

1、财务、

2、法务

3、业务

——三个方面的尽调如何相互配合?

第五步:谈判签约

谈判就是谈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

1、投资协议及各种附件(债权债务清单、重大事项承诺等等)

2、新章程、相关股东决议等

第六步:内部审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

特别是股东会议决议批准,一般签署《投资协议》同时进行或者作为协议先决条件。

 国资、外资的特别审批程序。

第七步:交割(履约)

1、投资到位

2、股权变更登记

3、人员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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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七步:

第一步:制定融资计划

1、明确融资的目的;

资金链断裂的无奈之举;

支持型业务发展;找大树背书;挣钱 ;推动股权激励的需要;

2、组建融资团队:内部小组+外部顾问

3、确定融资渠道:朋友圈+专业FA

FA优势:了解投资机构的偏好,有针对性“编故事”;信誉背书;货经三家;专业建议与专业级沟通。

第二步:制作商业计划书

明确、具体、可落地、切忌空谈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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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面纱:

股权融资的本质:用产业玩金融。

股权融资=用股权换钱

1、向一般投资人融资(股权激励、股权众筹)

2、向专业投资机构融资

3、上市。

股权融资的三个特征:

分轮次(业务发展驱动)

增资为主、转让套现为辅;

保持控股或者保留控制权(以创始人为主)雷士照明失控之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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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十个重要条款分析

1、出资期限条款:

——越长越好VS长短结合;(公司法取消了期限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长短结合,灵活运用,不求整齐划一)

2、认缴实缴条款:

——与分红权、表决 权的排列组合;

3、出资比例、表决权、分红权挂钩、脱钩条款

——三者任意组合

——按专业程度分项表决 

4、三会一总职权条款

——加法、加减法

5、三会一总席位、职位的分配条款

6、”四会“(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条款

——向董事长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者董事长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三日内不召集或主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超过三人之二的比例

7、一票否决权条款

如:杠杆收购遭否决反收购。

 小股东喧宾夺主。

8、僵局解决机制条款

案例:相互转让,或者单向转让,或者第三方仲裁

  小股东如需向大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根据双方共同聘请的审计确定的公司净资产上浮10%确定。(估值:内部预先确定模式)

9、动态股权设计

——股权激励原理。

10、股东及董监高行为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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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公司章程的恶果

1、直接用工商局范本导致小股东被 无视!

 工商局范本 是把双刃剑:

 1)大股东自然获得控制权-对小股东保护 不够;

2)简单-容易获准登记,但是太简单,无法应对公司的变局和僵局(如相互转让定价条款)

2、收购时没有看章程中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条款,导致大股东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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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的必要性:

1、工作计划与各方分工

2、谈协议检验合作伙伴诚意、理念、实力与真实意图;

 如:要求公关费用、要求安插亲戚、要求 保底等

3、避免中途反悔。

出资协议核心条款

原则 :和公司章程各有侧重(划线部分有出资协议独有)

1、设立背景、出资人、公司暂定名、经营范围;

2、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方式、期限;

3、组织机构及职位安排 (权力分配)

4、出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协调关系、提供资源等)

5、筹备小组(委员会)的组成成工作任务;

6、保密条款、股东非竞争条款;

7、公司设立不成功时费用的承担;

8、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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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与公司控制权攻略系列之三:

合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核心条款。

四个知识 点:

1、有无:有限公司:登记时不要求出资协议,但实践中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协议;

2、先后:协议在公司成立前开始管,章程管公司成立后;

3、大小:可约定协议、章程效力大小,但不对抗第三人;

4、宽窄:协议适用于签署人;章程适用于股东和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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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暗战“方式:

1、通过竞业限制等条款限制小股东。

2、一票否决权情形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3、提名权、任命权与任职条件、作为规范如廉洁条款等立体规制。(章程规定经理如有依法腐化、挪用资金、重大失职等行为,无需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职务;各股东同意此条款将董事会决议形式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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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图章董事会与被忽视的监事会。

总经理无视了小股东,小股东通过监事会反制。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有检查、监督、纠正等权力。新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有建议罢免和诉讼索赔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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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职权范围、审批层级、议事规则。

公司法 中: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解: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可加不可减;经理职权可加可减。

  议事规则:参加人员数、表决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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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提名权、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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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与控制的辩证法:

囚徒困境:

出路之一:对人控制,以事放权。(不yd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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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会一总“的运作空间

权力——决策——执行——监督

通常均非个体(执行董事、单个监事的情况除外)

股东会:一致行动人(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要求软银、雅虎支持其董事提名)、有限合伙人(蚂蚁金服)、投票权委托(京东)

 董事会:按人头而非股份比例

  经理层:伸缩职权范围,争取关键岗位

 监事会:查账、”弹劾“(起诉董事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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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需要一个股权顾问,告诉他们什么股比是合适的,应该享有什么权益。

   律师学点商业,做股权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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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谓”九条生死线“为何是忽悠?

混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 ;股比与表决权的区别;

  大多数的线无关生死;

  将重要的线掩盖在复杂的背景下。

关注1:1%及以下的股东:(参会权、查账权、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上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狼入室,股东最小也可以疯狂。

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防火墙,小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 合伙人(不让其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管理好其中的普通合伙人。

  关注2:不会把握关键比例的误区:3%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突袭权)

 链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

关注3:5%(股份公司)

披露与关联交易认定:对于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而言,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5%以上的股份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的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关注4:10%

临时会议权与提议解散权。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份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关注5:34%

重大事项否决权。

关注6:50%

所有事项否决权:

1)对外担保:有限、股份公司,除去利益相关方,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数;

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份总数过半数;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表决事项: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数 ;

4)控股股东的认定:有限、股份公司,持股50%以上;

——50对50,两虎相争;

——50%为第一大股东,可通过拉拢不股东或者控制董事会实现实际控制。

关注7:

51%:相对控制权

关注8:67%

绝对控制权。

关注9:100%

一人公司很危险!

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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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几种错误的股权比例:

五五比;三三三;二四四;二二二二二;任何两个加在一起都达不到多数;

正确的方式:从平面的股权比例到立体的股权架构

1)必须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直接占大股(51%、60%、70%、80%)

实际控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分项表决权制度。

掌握关键岗位:按认缴行使表决权,按实缴行使分红权。

2)小股东占比不宜低于30%,要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34%防守线+小股东结盟+关键岗位+重大事项一票否决+特别事项特别表决权。

案例:管公章的总经理。

3)要厘清三会一总权利边界

核心是决策和执行分离,董事中心还是经理层中心,提名、任命、罢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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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业大发展股比矛盾凸显

最高院2011年的一个案例中,确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不相同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法 只说同股不同权,没说同钱不同股。建议增资解决为好。

、3、分股权蛋糕的几种实用方法:

大数据:综合考虑出资、能力、资源等因素。

有调整机制:根据贡献(积分)享有原始股(或其他优惠条件)增资权,与股权激励同理。

 牵头人建议法:

民主打分法:

股权激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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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帝国:用非常有侵略性的方法夺人公司。

  

股权比例与公司架构攻略之一:公司股权比例攻略:

 推荐两本书:投资并购(贾锐)

     律师帝国(弗洛姆)

股权架构与公司控制权密切相关。

股东如何分好股权这个蛋糕

1、股比确定“拍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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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法律实务第二版

《律师帝国》

干股、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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