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

定时播放(网络直播、网播、线性传播)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可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

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

发行行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原件、复制件系指有体物)的行为,转移有体物原件的所有权。向网上传播电影,系传播电影(即作品)本身,而非电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即不可能向网络传播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而是电影作品本身。

网络发行、网络出版在著作权意义上不存在。

受发行权控制的复制件仅指可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已将作品加以)固定的复制件。

对作品进行公开的现场表演、现场放映、广播及交互式网络传播 受制于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公开传播权:不涉及权利用尽)

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 受制于 发行权(涉及权利用尽)

是否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发行权VS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将“个人选定的时间”理解为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不能将“个人选定的地点”理解为世界上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不等于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互式传播=服务商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点播。因此,IPTV回看以及内网或局域网电影,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图书馆馆舍内(限定的地域范围)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获得”概念大于在线阅读、欣赏或其他方式在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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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第13条:

1.专用权利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

2.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3.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转换性使用:

不是单纯体现艺术价值,而是反应其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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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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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播放CD,未经作者和歌星、唱片公司的权利的同意,侵害谁的著作权?

只侵害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why?——

超市的行为——播放购买到的CD——机械表演(专用概念之一)

与机械表演行为相对应的专有权利是什么?——称为表演权——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规定了专有权利的【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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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属于广义的发行权,系针对作品的原件及复制件。发行权是唯一用尽的权利。即使将日历上的贴画裁剪下来,并将其销售,也不侵犯发行权。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例如,带有软件的智能手机、电视机、洗衣机。

发行和传播完全不同:转移物质所有权 VS 不转移物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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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歪曲篡改:有损其声誉是判断歪曲篡改的考虑因素。有损其声誉指作者期望获得的声誉(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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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版权法:作品类型法定

大陆法系立法+美国版权法:作品类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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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与产权

因稀缺而有价值

排他性和专有性

房屋、土地、黄金

可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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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误区

生活中的常识,解决著作权问题

从行为的定性入手

从法律的概念入手

机械表演、广义的著作权人

为词曲作者规定专有的专有权利

从概念、规则和逻辑着手分析

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日常的含义

迪比特诉摩托罗拉

机械表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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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竞技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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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方文件是作品,但基于传播目的,故不予保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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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时事新闻(不包括所配新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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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2.古籍断句:李子成诉葛怀圣(还原原意,对历史的解释在法律上不能受版权保护。除非点校人员自己承认是戏说)

3.重要原则:禁反言

4.郑某诉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二中院)、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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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保护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具有实用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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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只能进行个案认定

(1)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

(2)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概括

(3)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2.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被认为是思想,著作权不予保护

3.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职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适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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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

1.思想和表达的分界(抽象概括法)

思想:主题思想、故事梗概

表达:情节设计 具体的文字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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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在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中的不同地位

违法学术规范VS侵犯著作权(钱某诉朱某 杨浦法院200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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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风格)

“面罩”节目模式案(属于创意)、女子十二乐坊案、红楼春秋案

2.引进节目模式后怎样合法保护?——区分模式本身和制作完成的节目——合同约定、注册商标、商业秘密

3.误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代表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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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应诉:否定对方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之前公有领域就存在类似的作品)

2.独创性与侵权认定:证明涉案作品非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1)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2)一种成果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可以是侵权作品

(3)侵权作品认定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

3.“猴寿案”: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就不侵权(错)

4.被控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侵犯何种专有权利有关

(1)被控侵权成果有独创性,侵犯改编权等演绎权——民事责任

(2)无独创性,侵犯复制权——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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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创”的高度要求:两大法系不同(录影两分:美国除了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几乎都是作品;大陆法系认为电影/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录像只享有邻接权)照片不两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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