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表演权的意义:

智力创作本身具有巨大的限制条件,比如年龄、灵感,一般人都会存在创作高峰期的人生阶段,因此,音乐作品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可以随时、随意产出。为了激发作者的创造力、为了保证作者有足够的生存空间,计酬方法是作品被利用的次数,从此取得合理回报,刺激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创作。

不是一种性质的劳动:高度重复机械劳动;高度智力投入,需要努力和灵感。高智力投入的工作,有创作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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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调取销量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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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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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降维使用(如:雕塑拍摄成照片,制作明信片出售)

鸟巢案:同维使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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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使用合理范围内:必要性     

标明作者姓名,指明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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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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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

作者依法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实务中可超越24条规定任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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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

仅仅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构成转换性使用、(例:小说改漫画,不构成,侵害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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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限于复制性、机械性录制的连续画面,即机械、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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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的作者尚不能保留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权不能保留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举重以明轻)

电影、电视剧演员的表演是职务表演,也不能约定表演者权(举重以明清)

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表演者权归制作单位。

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上,著作权法保护的重心是著作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既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作者都不能对该作品刑事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表演者当然也不应有权刑事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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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文字组合、遣词造句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区分口述作品与对作品的表演:背稿子)——达到一定程度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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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必要条件

2.作品是可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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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概念不包括科学技术

《著作权法》第3条是构成作品的4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四个条件:

1.人类创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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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是保护版权(保护出版者)

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开始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

(1709年)安娜女王法,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立法目的:保护作者的复制权,创作优秀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是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也不是英美法系的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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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1.鼓励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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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必须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1、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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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品的概念

1、《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独创性

一个作品必然符合4个条件,但并是说具备这4个条件就一定构成作品。因为作品的范围还要受到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和其他条文的限制。

2、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猴子的自拍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活动中,而鼓励的机制就是法律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信网权等专有权利。使得作者可以控制他人以各种权利方式对作品利用,从而使他人在需要使用作品时寻找作者并许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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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许出版权VS著作权

只保护出版商VS首先保护作者

由君主或政府授予VS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

公权力的体现VS是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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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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