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的定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力)。

著作权:

1、狭义著作权(作者权):对作品的权利。

2、邻接权(相关权):对其他客体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对表演活动的权利,录制者权-对录音录像的权利,广播组织权-对广播信号的权利,出版者权-对版式设计的权利。

意义:享有的权利不同,受保护的水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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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一)知识与财产

1、法律上的财产:

因稀缺而有的价值+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有型的即可占有,实现排他性

2、智力成果的本质是信息,而信息的本质就是自由流动。信息一旦被披露就会流动,他人就可以随意使用。信息创造者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阻止信息的流动和他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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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概述

1、著作权被称为“鬼拳”,让人难以捉摸。

2、误区一:以日常生活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著作权问题。

eg:超市播放购买的CD但未经授权的歌曲,侵犯谁的权利?

答: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则和逻辑进行推理。

解释:超市的行为是播放购买的CD录音制品为机械表演行为,著作权法的逻辑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特定的权利来规制他人的行为,当某种行为未经许可或法定理由实施时就可能构成相关权利的侵权。超市的机械表演行为对应的专有权利叫做表演权。

著作权法的规则是只为词曲作者规定了表演权这种专有权。

著作权法难在它的规则与常识、经验有差别。

3、误区二:将著作权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eg:著作权法的“使用权”:指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各项专有权利所对应的权利,比如复制行为的复制权、表演权相对应的表演。但并没有规定对应的购买权和阅读权。所以阅读权和购买权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因为著作权人没有办法规制他人未经许可购买和阅读的行为。

eg:迪比特的电路板设计图VS摩托罗拉案,并非著作权法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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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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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行为:在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且,作品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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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1.收回权

2.接触作品权

3.追续权:视觉艺术作品,作品被转卖时,有权从中分得一定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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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作品与立体作品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呈现方式是使用了二维还是用的三维。

艺术品设计和美感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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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主要是指曲,可以带词或不要词;单独的词可以是文字作品,但音乐作品一定是有曲。

舞蹈作品的作者是舞蹈动作的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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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实?提供作品的方式让公众相信它是事实,则公众有权把它当做事实来使用。

禁反言是为了保护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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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是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

“创”:有智力创作空间、体现创作者与众不同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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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湛地技艺进行再现,属于临摹;没有原创地贡献出色彩、线条、造型等组合;意大利黑手党是最大的买家之一。著作权鼓励创新而不是重复。常书鸿,敦煌临摹。

对于照片的临摹,不是作品(陈乔恩案)。对于色彩、线条、造型没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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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11:“上帝之手案”美国纽约区联邦地区法院1959年,承认“额头流汗”为判定有独创性;精确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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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的独   强调的相关表达源于本人,是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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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的上帝之手案(1959年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的额头流汗规则,若干年后上帝之手案所建议的更为宽松的独创性标准被取代了

 

绿野仙踪插画 临摹案  (美国同法院)

临摹出来的画颜色深浅上的差异 微不足道

其临摹过程异常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经历,但法院认为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身与独创性无关

 

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原作极为罕见,法院认为工作很有受益 ,但不足以使原告的临摹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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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

英美/大陆法系,

普通财产/作者人格的延申和精神的反映

经济权利/保护精神权利

雇主可原始取得/一般不可原始取得

版权可以自由转让/著作权转让受限制

我国: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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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出版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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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造的权利,智力成果

无法律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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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鼓励更多人投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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