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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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na · 2022-03-26 · 三、出租权 0

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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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表达的分界:

判断--相似的情节是否由原告所独创、独创的情节是否过于抽象和概括、相似的情节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思想和表达的混同:1、思想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这种情况下,将表达视为思想,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2、场景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表达某一主题时,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这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来自其他作品,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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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概念、风格、模式,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体系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节目模式属于创意,节目模式的著作权登记,应该是文字策划案的登记或节目录影(视听作品)的登记,

引进的费用应该是技术指导费或商业秘密许可费不是版权许可费。

节目模式可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可以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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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诉方,尽量去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的独创性,即主张原告的作品非原告所独创的。

方法:往前找。

原告是对公有领域中某作品的借鉴。

独创性和侵权认定的关系:

1、原告只能就其独创的内容主张权利--被告证明涉案作品非原告独创,侵权指称不能成立。

2、被诉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是被诉作品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3、被诉侵权成果的独创性与其是否侵权无直接关系。

侵权作品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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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表达如何分界:

在个案中认定有时较为困难。

从具体的文字表达到抽象的主题思想,从上到下有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每章情节设计--每节的情节设计--每段的情节设计--具体文字表达

实践中判断:1、原告主张相似情节是否为原告所独创  2、相似情节是否过于抽象或概括  3、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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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客观标准):不考虑--难易程度、时间投入、技能技巧、材质尺寸、经济价值、社会后果等

创:智力创作的成果。完成过程有智力创作空间,最终能够体现创作者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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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的高度:创的有无实质上是程度问题。

英美法系对创的程度要求较低。大陆法系较高。

中国对于录影采取两分法,对于照片没有两分法。

中国法院对于照片一般会认为是摄影作品,除非是纯粹的翻拍或自动摄影。但是对于录像会按创造性高低分为视听作品或录影录像制品(两分法)。

认定视听作品:看最终的影像表达的画面,而不是仅仅看表演者个人的表演质量。

独创性与侵权认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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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能够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意美感。(要有必要的长度)

即便是纯技术创作出来的词、字(独一无二)也不能称之为作品,依旧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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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文学、美学价值。

创: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美感,但是也有最基本的要求,起码要让大众感觉是出于艺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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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要求差异要达到一定程度,没有差异或差异小,不构成独。

精确临摹不产生作品,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不鼓励重复。

独对于技巧、难度无特殊要求。

并非说临摹无价值,尤其是不能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和经济价值相等同。

有的临摹值钱有意义,但是作品价值不高。

临摹出的作品如果与目标作品差别过大,可视为一种创作,诞生了作品,如果高度近似,则为临摹。

独立创作不同于自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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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独、创

独:1、从无到有,源自本人 2、在别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演绎作品)

独对于难度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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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1、从无到有  2、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演绎作品)

现实中作品雷同、巧合的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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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对大小、材质无要求,仅在大小和材质上有差异,“独”的程度不够,不能视为作品。

利用技艺、技术、手法、材质等,在不同载体上再现一样或几乎一样的最终造型表达,是一种复制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所构成的非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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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智力成果、一定的形式表现(可被外界感知,通过某种符号来体现智力成果才是作品)、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不等同于首创。

分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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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人类的智力成果

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以一定形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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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的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必要非充分条件)

作品: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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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邻接权的力度相较于作者权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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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为了社会文艺创作的繁荣

智力成果财产权的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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