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术的定义: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或相邻客体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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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上的财产具有三要素:因稀缺而有价值;排他性/专有性;可转让性。

2. 智力成果天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因为:智力成果披露后天然无法控制;

    智力成果如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即:法律强制性地使智力成果具备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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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市未经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授权播放背景音乐,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解题思路: 要从超市的行为定性入手,超市播放购买到的CD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对应的专用权是“表演权”,著作权法只为词曲作者赋予了表演权,因此超市的行为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2. 著作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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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法意义上公序良俗原则的照片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能否判令停止传播?

“算命网站著作权侵权案”(某中院2018年)

判决由此形成的网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六)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WTO专家组,该条违反了(TRIPs)

著作权的使用:

禁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

能否自行利用?取决于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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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探索、发现事实付出的时间、精力?
  • 与探索发现事实有关的智力活动(选择判断)?
  • 如何判断作品中记载的内容为“事实”?

相关民法原则(禁反言)

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

作者只要提供作品的方式使公众相信这是事实,有权把他作为事实来使用。

(一)事实的范畴

问题:对古籍的断句能否产生作品?

法院判决:

古籍断句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非简单的技巧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 E=m c2是作品么?
  • 首先看结果,其次看过程

李子成诉葛怀圣案

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属于智力劳动成果,该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尽管其目的是要探寻原意,但均是依照点校者的理解,客观上形成了特殊的表达。

《千古功臣张学良》著作权侵权案(海淀法院2009年)

对于在后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通常应通过......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禁反言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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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决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

投资决定

约定决定 

身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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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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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能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传递信息或文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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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高度不高

质量与价值

艺术作品有美感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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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   “独”是客观标准  不考虑 难、时间、技巧、材质、经济价值、社会后果

-“创”:智力创作成果

智力创造空间、创作者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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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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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客体:作品:

第3条: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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